百色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共促消费公平,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两个学期违规向学生家长收取绘本费115200元、视频费2800元、门禁卡费1420元、被子费7980元、军体费2600元、托班特色课程费10200元,违规收费金额共计140200元,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所指的自立名目滥收费用行为。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上述费用全额还学生家长,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范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案
2021年3月16日接群众举报,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联合执法,在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x号、百色市爱心街爱心庄园x号内查获“黄金玛卡片”等154种产品,“红钻伟哥”等109种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桂林、南宁等地购进“黄金玛卡片”、“红钻伟哥”等“壮阳”产品,通过物流的形式发货、存放在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x号和百色市爱心街爱心庄园x号内并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的“黄金玛卡片”等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116127.00元。经营中,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越南白虎膏”等部分药品,获利共计1935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明,2019年3月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购进汽油为不合格汽油的情况下,从柯某某处购进不合格汽油,混入到合格的92#、95#汽油中后,分别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3号、4号、5号储油罐中对外进行销售,至2019年3月8日百色市公安局查获时止,尚余52.27吨汽油未售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3号、4号、5号储油罐中存放待售的92#、95#汽油进行检验确定,结论为95#汽油样品中的“硫含量”为“26.8mg/Kg”、“研究法辛烷值RON”为“92.2”、“抗爆指数(RON+MON)/2”为“87.0”,该三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4号储油罐中95#汽油样品不合格。对92#汽油进行检验确定结论为92#汽油样品中的“硫含量”分别为“34.1mg/Kg”、“33.9mg/Kg”,该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3号、5号储油罐中92#汽油样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7543.5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11月5日晚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当班服务员在没有认真阅读并按照卡式炉配套的警示和正确使用方法的情况下,直接将卡式炉放到电磁炉上面点火继续加热煮汤,在点火加热汤过程中,服务员也没有交代顾客使用卡式炉应注意的事项,后卡式炉发生爆炸,致使3名顾客不同程度受伤。根据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供的涉案爆炸卡式炉样式,卡式炉身标注有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生产、岩谷®便携炉等信息,附带有产品合格证,配套的(岩谷小气)岩谷迷你气瓶的瓶身标有“禁止在电磁炉上使用便携炉”的警示和“•使用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使用说明》。•禁止在电磁炉上保管和使用便携炉,因误触电磁炉开关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提示信息。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消费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靖西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刘女士的投诉称:其于2019年9月22日在靖西碧桂园楼盘购买一套房子,并支付首期款25.07万元,2020年9月5日得知贷款未通过审批,经协商开发商同意扣除3万元为违约金,退还剩余首期款。截止举报之日,房地产开发商均以集团没有名额为由拖延退款。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处理。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双方签署的《解除购房合同申请书》为基础进行现场协商,最终靖西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一个星期内向投诉人退还剩余首期款22.07万元,投诉人也已如期拿到退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于2021年4月10日购进已超过保质期凤祥大鸡排250片、海鲜美式厚底比萨12个、汉堡面包112个,随后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凤祥大鸡排加工成成品后销售给消费者81片,售价为16元/片,销售金额为1296元,尚余169片存放于原料冻库储存待用,货值金额为608.4元。购进的海鲜美式厚底比萨和汉堡面包存放于冻库中待用,尚未加工成成品销售,按原料购进价计算货值为270元。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凤祥大鸡排(原味)169片、海鲜美式厚底比萨12个、汉堡面包112个以及违法来得到的1296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使用印有“欧博 内墙水洗腻子粉 桂林市美家居涂料厂”、“亿家 柔性抗裂耐水腻子王 广西美家居建材涂料厂 地址:南宁市安吉工业园”、“意特陶 水晶钢化防瓷(配套腻子王中王) 广西南宁市美佳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安吉工业园”等字样的包装袋,生产经营自行生产的腻子粉、瓷砖胶。上述包装袋涉及21个厂家名称、18个厂家地址,均为当事人利用微信从四川、河南购入,包装袋所标示的厂名、厂址系当事人伪造并提供给对方印制。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腻子粉、瓷砖胶2500包,货值金额25000元,获得利润2500元;尚未售出2092包,货值金额20920元;尚未使用的伪造厂名、厂址的包装袋15490个,货值金额17039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2959元。另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伪造厂名、厂址的腻子粉中,标称“超霸 优质弹性防潮外墙腻子王(外墙专用)、执行标准:JG/T157-2009”腻子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的腻子粉、瓷砖胶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没收包装袋15490个,罚没48121.3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何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于2021年7月4日签订《培训合同》,由该机构对其提供2021年度特岗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如果没有通过考试将在何某申请退费起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但某培训机构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未退还学费。因何某在考试中未通过,某培训机构应于2021年11月22日前全部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该培训机构应该按照合同按时退费给何某。经过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培训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将全部的学费9000元退至何某指定的银行账户。